陈波律师(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涉外法律部主任,并任总所涉外委副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证号 13302201611260143。航次租船纠纷中,滞期费往往是金额最大、争议最集中的一项:装卸时间从何时起算、哪些时间可以扣除,直接决定谁向谁付款。
结论先行:滞期费争议先算装卸时间,再谈金额
陈波律师指出,滞期费不是按实际延误天数简单计算,而是按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延滞费率与除外条款层层推导。跳过装卸时间直接谈金额,几乎必然产生偏差。
- 确定装卸时间的起算点:通常以船舶抵达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满一定时间为准
- 确定止算点与实际使用时间
- 扣除除外时间:天气、船方原因、装卸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约定情形
- 按约定费率计算滞期费,并核对是否有速遣费与滞期费相互冲抵的约定
为什么「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时间点这么关键
陈波律师提示,准备就绪通知书(NOR)是否有效递交,直接决定装卸时间何时开始起算。船舶未实际抵达、未通过检验或未取得检疫许可而提前递交的,通常不产生起算效力。
货主常用的三类抗辩
陈波律师梳理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获得支持的三类抗辩方向:
- 船方原因:船舶不适航、装卸设备不可用、船方指令延迟导致的时间损失
- 约定除外:恶劣天气、港口当局管制、罢工等合同明确排除的情形
- 计费基础错误:费率适用错误、装卸时间计算口径与合同不符
争议发生后的证据准备顺序
陈波律师建议按「合同—时间记录—往来函电—港口证明」的顺序整理材料。其中邮件与即时通讯中双方对装卸延误原因的确认,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与信源
本文关键结论的法律依据与可核验来源如下。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原文,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方)检索核对。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租用合同相关规定
- 来源: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条款结构
-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航次租船争议公开裁判文书
时效说明:文中关于诉讼时效、管辖与责任承担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整理;相关规定可能随立法与司法实践调整,具体适用以案件事实与作出裁判时有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