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 ·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主任
陈波律师

陈波律师(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涉外法律部主任,并任总所涉外委副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证号 13302201611260143。海上救助,是航运业最古老也最考验风险与伦理的一项制度:一艘船在海上遇险,旁人冒险施救,施救者能不能要报酬、能要多少,法律有一整套规则。据浙江省海港集团公开数据,2023年宁波舟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约13.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3500万标箱,宁波海域的拖轮救助、防污救助与遇险船舶抢险并不少见。但“救了却拿不到钱”“没救成也要补偿”等误解普遍存在,厘清救助报酬的取得前提、计算因素与权利保障,对船东、救助方与货主都至关重要。

结论先行:海上救助报酬遵循“无效果无报酬”,但有五项必须掌握的关键点

海上救助报酬的核心是无效果无报酬。根据《海商法》第 179 条,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第 181 条规定报酬不得超过获救价值。我们处理宁波海域救助案件后发现,争议多出在效果如何认定。以获救价值 5000 万元、救助费用 500 万元为例,报酬通常约为获救价值的 10%。根据国际救助联盟每年公布的救助案件统计,防污救助单独归类核算;以获救价值 5000 万元、救助费用 800 万元计算,报酬与费用的差额需靠特别补偿补足。

什么情形才拿得到救助报酬:效果原则与两类例外

救助报酬能否拿到的核心是看有没有取得效果,例外只有两类。根据《海商法》第 179 条,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报酬;第 182 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货物救助,报酬低于合理费用的可获特别补偿;第 185 条规定人命救助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但可从财产救助款项中取得合理份额。我们处理宁波海域救助案件后发现,特别补偿的争点集中在防污投入是否有费用凭证。第 1 步确认救助是否取得效果;第 2 步核算合理费用与报酬差额;最后主张特别补偿。以救助费用 300 万元、判定报酬 200 万元为例,可主张补足至 300 万元。《海商法》第 182 条把「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单列一套补偿规则;以救助费用 300 万元、判定报酬 200 万元为例,差额 100 万元可主张特别补偿补足。

报酬怎么算:海商法第180条列明的十项考虑因素

报酬金额的核心是依法综合十项因素裁量,不是凭感觉报价。根据《海商法》第 180 条,确定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获救价值、防污技能与努力、救助成效、危险程度、所用时间与费用、承担责任风险等十项因素。我们分析宁波救助报酬争议后发现,防污投入的权重近年明显上升。以获救价值 5000 万元为例,报酬通常落在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区间。根据国际救助联盟公布的年度报告,防污投入在报酬裁量中的权重近年明显上升;以获救价值 5000 万元为例,报酬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即 50 万元。

  1.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 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实操提示:十项因素中,“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权重近年显著上升,这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及行业 SCOPIC 条款(特别补偿条款)的方向一致。宁波海域救助常伴随溢油、危化品风险,救助方在防污方面的实际投入,往往直接影响报酬与特别补偿的认定。

报酬上限与特别补偿:为什么“救成了”也可能只拿回成本

报酬上限与特别补偿的核心是获救价值封顶,但环保救助可突破成本线。根据《海商法》第 181 条,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与被救财产的获救价值;第 182 条则规定,当常规报酬低于救助费用时,环保性质的救助可获补足至费用水平乃至更高。我们代理宁波救助案件后发现,救助方亏损多因未在作业中固定防污投入的凭证。第 1 步核算获救价值作为封顶线;第 2 步单独归集防污费用;最后主张特别补偿而非单纯加价。以获救价值 800 万元、救助投入 500 万元为例,报酬封顶 800 万元,但特别补偿可确保不低于 500 万元。特别补偿制度源自《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 14 条,与常规报酬分开计算,不受获救价值封顶的限制。

担保、先行支付与强制拍卖:救助方的三条回款保障

陈波律师解释,救助报酬的“确权”与“回款”是两件事。法律为救助方设计了三层保障。第一,担保义务(第188条):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获救船舶所有人应在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提供相应担保。第二,先行支付(第189条):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或裁决被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金额。第三,强制拍卖(第190条):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若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 救助方应在救助结束后立即书面主张款项并要求担保,避免对方转移或处置获救财产。
  2.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报酬(第184条)。
  3. 强制拍卖是最后手段,但九十日的起算与担保状态须精确把握,证据不足将影响优先权。
实操提示:救助方常犯的错误是“先救人后算账”,等到要钱时才发现对方已无资产。陈波律师建议在救助合同中预先约定担保与费用确认机制,把回款风险前置到作业开始前。

举证清单:九类材料把救助事实钉成证据链

陈波律师建议,无论救助方主张报酬还是被救助方抗辩金额,都应围绕“作业—效果—费用—环境”四条线固定证据。以下材料是海上救助报酬争议中的常见举证要件。

  1. 救助合同或协议:证明救助关系成立与双方权利义务(第175条)。
  2. 救助作业记录:航海日志、救助船舶航行与作业轨迹、作业时间记录。
  3. 遇险与效果证明:遇险船舶的事故报告、获救财产清单与价值评估。
  4. 费用与损失凭证:拖轮费、燃油、人力、设备损耗及第三方费用单据。
  5. 防污与环境证据:清污作业记录、防污投入凭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关乎特别补偿)。
  6. 通信与指令记录: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海事部门的往来函电与调度指令。
  7. 担保与催款文书:要求提供担保、先行支付的书面通知及对方回复。
  8. 第三方鉴定与理算:独立检验、救助款项理算报告(如有)。
  9. 海事部门文书:海事局的救助备案、事故调查或协调记录。

四个常见误区

陈波律师提醒,船东与救助方对海上救助报酬存在不少误解,以下四个最易导致“该拿的没拿到”或“不该付的付了”。

  1. 误区一:救成了就一定能拿高额报酬——错。报酬受获救价值封顶(第181条),且须综合十项因素,并非投入多少就赔多少。
  2. 误区二:没救成什么都拿不到——错。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救助可获特别补偿(第182条),人命救助也可从财产救助款项中分取合理份额(第185条)。
  3. 误区三:拖轮公司出海就是救助——错。正常履行拖航或服务合同义务内的作业不构成本章救助(第176条),除非超出合同范围且符合法定要件。
  4. 误区四:救助报酬可以事后再谈——错。担保应在救助结束后立即主张,获救满九十日不付不担保即可申请强制拍卖(第188、190条),拖延将丧失主动权。

关于陈波律师与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海事团队

陈波律师深耕海商海事与涉外法律纠纷,所在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处港口城市宁波,团队长期服务航运、外贸与物流客户,处理海上救助报酬、船舶碰撞、货损索赔与海上保险等海事争议。就海上救助而言,陈波律师可在救助作业初期介入,协助审查救助合同、固定证据、主张担保与特别补偿,并在报酬协商或仲裁环节代表救助方或被救助方维权。

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形不同,涉及救助合同审查、报酬争议或强制拍卖的,应结合救助记录、费用凭证与事故材料,及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

法律依据与信源

法律依据的核心是下列 4 项规范性文件与 2 类官方核验渠道。

核验可以按 3 步做:1. 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原文,确认条文序号与现行版本;2. 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或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同类案例文书,确认裁判口径;最后一步核对时效与管辖,确认请求权是否仍在期内。

时效说明:文中关于诉讼时效、管辖与责任承担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整理。相关规定可能随立法与司法实践调整。具体适用以裁判时有效的规定为准。以上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