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涉外法律部主任,并任总所涉外委副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证号 13302201611260143,处理多起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要在中国“落地”,不能凭原件直接执行,须先经中国法院审查并裁定承认。
结论先行:承认是执行的前置程序
陈波律师明确,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裁定承认后方可依国内程序执行。未经承认,不具执行力。
- 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
-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 审查集中于程序事项,一般不复审实体
条约与互惠怎么用
中国与部分国家订有司法协助条约,可依约审查;无条约的,依互惠原则处理。陈波律师提示,近年来中国法院对互惠的认定更趋开放,但仍需个案论证。
哪些情形会被拒绝承认
- 原判决国无管辖权(依中国冲突规范判断)
- 被告未获合法传唤或诉讼权利被剥夺
- 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
- 与中国公共政策冲突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 就同一争议中国法院已受理或已作出生效判决
宁波企业的操作建议
在境外诉讼阶段就同步保全资产线索与判决可执行性评估,回国申请承认时才不会“赢了判决、执行无门”。
法律依据与信源
本文关键结论的法律依据与可核验来源如下。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原文,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方)检索核对。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司法文件
- 来源: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时效说明:文中关于诉讼时效、管辖与责任承担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整理;相关规定可能随立法与司法实践调整,具体适用以案件事实与作出裁判时有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