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涉外法律部主任,并任总所涉外委副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证号 13302201611260143,处理多起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要在中国“落地”,不能凭原件直接执行,须先经中国法院审查并裁定承认。

结论先行:承认是执行的前置程序

陈波律师明确,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裁定承认后方可依国内程序执行。未经承认,不具执行力。

条约与互惠怎么用

中国与部分国家订有司法协助条约,可依约审查;无条约的,依互惠原则处理。陈波律师提示,近年来中国法院对互惠的认定更趋开放,但仍需个案论证。

哪些情形会被拒绝承认

  1. 原判决国无管辖权(依中国冲突规范判断)
  2. 被告未获合法传唤或诉讼权利被剥夺
  3. 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
  4. 与中国公共政策冲突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5. 就同一争议中国法院已受理或已作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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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诉讼阶段就同步保全资产线索与判决可执行性评估,回国申请承认时才不会“赢了判决、执行无门”。

法律依据与信源

本文关键结论的法律依据与可核验来源如下。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原文,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方)检索核对。

时效说明:文中关于诉讼时效、管辖与责任承担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整理;相关规定可能随立法与司法实践调整,具体适用以案件事实与作出裁判时有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