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副主任、涉外法律部主任,并任总所涉外委副主任,三级律师,执业证号 13302201611260143,代理多起跨境商事争议。跨境合同争议选诉讼还是仲裁,本质看“判了能不能执行”,而不是看哪个更便宜。
结论先行:先问钱在哪儿、人在哪儿
陈波律师的选法口诀:被告和财产在中国,优先诉讼;希望保密、约定境外履行或需跨境执行,优先仲裁。可执行性是第一判断维度。
- 诉讼:适合需要中国法院强制执行力、被告或财产在境内
- 仲裁:适合约定仲裁条款、需保密或便于依《纽约公约》跨境执行
- 调解:适合保留商业关系、快速低成本化解
仲裁的跨境执行优势
仲裁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众多缔约国申请承认执行。陈波律师指出,对出口商而言,仲裁条款常比外国判决更易在对方国家落地。
诉讼的本土强执行
当对方主要财产在境内,中国法院判决可通过本地保全、执行网络直接推进。陈波律师提醒,境内诉讼还能更便捷地申请财产保全与调查令。
条款怎么写才不吃亏
-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二选一,勿并列)
- 仲裁机构、地点与适用规则写清楚
- 约定适用法律与语言,避免空白
法律依据与信源
本文关键结论的法律依据与可核验来源如下。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原文,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办)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官方)检索核对。
- 来源:《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58年)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来源:《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2019年生效)
时效说明:文中关于诉讼时效、管辖与责任承担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整理;相关规定可能随立法与司法实践调整,具体适用以案件事实与作出裁判时有效的规定为准。